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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》修正

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80878539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1、13 條條文;並自發布日施行

第 11 條

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,應注意保密,專案建檔,並指定專 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。 前項檔案文件,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、審判機關 以外之其他機關、團體或個人。 第一項文件供閱覽時,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章,載明啟封 及傳閱日期,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,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。

第 13 條

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。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。